涉“王老吉”两案一审判决出炉,加多宝需赔14亿
近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编号为2018-070、2018-071的两份公告,分别涉及“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和“王老吉”商标案。公告显示,白云山医药的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与加多宝关于“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中一审败诉,而在“王老吉”商标纠纷中获得一审胜诉,该案一审判决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14亿元。
以下为公告全文:
2018-070号公告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8-070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告
(2)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被告
● 结果及涉案金额: 驳回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800元,由原告负担。
● 是否对本公司产生影响:否
兹提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刊登日期为2015年7月3日、编号为“2015-060”的公告,其中提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于2015年6月26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高院”)对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提起诉讼并收到起诉武汉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的事宜。
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已收到湖北高院关于广药集团与武汉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鄂民三初字第00003号】(“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
被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南街66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立即销毁全部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带有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容器;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因侵犯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4)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各省级电视台、省级以上报刊及其官网上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使用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而给原告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6日向湖北高院提交《变更诉讼申请书》,请求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因侵犯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
二、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800元,由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民三初字第00003号】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
2018-071号公告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8-07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原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2)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结果及涉案金额: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440,557,2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92,577.5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
●是否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否
兹提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5月7日、编号为“2014-025”的公告、日期为2015年2月27日、编号为“2015-019”的公告、日期为2015年5月6日、编号为“2015-050”的公告和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编号为“2015-096”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对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和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前述六被告统称“六加多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30亿元的民事诉讼案件。
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关于上述“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
被告: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袍中南路1号
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21号
被告: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石狮大道
被告: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10-23-4
被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南路66号
诉讼请求:
(1)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六加多宝公司负担。
2015年1月22日,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起诉状记载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293,015.55万元,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二、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一、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440,557,200元。
二、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92,577.5元,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46,288.75元,由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负担7,346,28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
整理自:东方财富网
加多宝在与广药之战中,曾经在湖北高院获得过一场不正当竞争诉讼的胜利,点击回放:
加多宝扳回一城!广药被判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