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案
例1:宁波企业打赢跨国巨头发起的专利侵权案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下称皇家飞利浦)和宁波市某公司、余姚某公司等三被告侵犯发明专利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皇家飞利浦的全部诉讼请求。
皇家飞利浦是“制备食品的设备和用于该设备的空气导向件”(下称涉案专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余姚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了名为“官方旗舰店”的网店,并在该网店许诺销售、销售某牌空气炸锅产品。皇家飞利浦经公证购买了SB-006、SB-V008、SB-V009三个型号在内的空气炸锅产品,经比对认为前述三个型号的产品落人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由余姚某公司和宁波某公司共同制造。宁波某公司还通过其中英文官网、阿里巴巴中英文网站大规模许诺销售、销售空气炸锅产品。据此,皇家飞利浦以宁波某公司、余姚某公司等三被告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被告共同委托的上海泰能知识产权2位专利律师在庭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未落人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即食品制备室的加热结构不同、原理不同。此外,皇家飞利浦主张的侵权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其诉请不能成立。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当年6月和8月2次开庭,经过4个多小时激烈辩论后法院采纳泰能知识产权专利律师的意见,对于皇家飞利浦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皇家飞利浦的全部诉讼请求。
皇家飞利浦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泰能知识产权专利律师再次据理力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并不具备与涉案专利“空气导向装置”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其风扇与食品制备室上方排出开口的特征亦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且被控侵权产品的截头锥形构件与涉案专利“空气导向构件”之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相同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全面覆盖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未落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鉴于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被控侵权产品之技术特征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同样不会覆盖权利要求5之所有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未构成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5的侵犯,故皇家飞利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例2:宁波某台资电子科技企业诉专利侵权
宁波某台资电子科技企业近日发现网络上、展会中出现大量涉嫌侵权产品,涉及国内各省多家公司,遂委托“上海泰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警告,在知识产权律师交涉下,淘宝和阿里巴巴网站下架处理了涉嫌侵权产品。
随后泰能专利律师向宁波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宁波某企业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要求宁波某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销毁产品模具,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宁波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口头审理。宁波某企业当庭签署了承诺书,承认侵犯专利权,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次年泰能专利律师继续对被告拥有的两件实用新型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同年10月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的决定。
在掌握充分证据和被告专利无效的基础上, 同年泰能律师代理原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中院进行了原被告证据交换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分别进行了庭后质证。
宁波中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